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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MPAcc 教育中心 日期:2017-06-29 17:56 作者:MPAcc 教育中心 编辑:欧阳双英 点击数:

 

 

桂林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桂理工研〔201715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2017628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境内外联合培养的,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4年。委员会成员(含副主席)名单经主席审批,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四)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定和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不称职的指导教师做出撤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处理学位授予的异议事项,做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审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争议、申诉等。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该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有关领导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经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学院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组织申报和初步评议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落实评估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各类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查、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议相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授予学位的建议,提出撤销不称职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等。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参会委员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含2/3)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一)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课程及必修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学分。

(二)按学校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题、认真完成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论文撰写,提出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推荐和评阅人评审、答辩合格。

(三)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按《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规定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学位论文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

(四)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未满者。

第十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门外国语。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学术价值;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应能够体现作者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本学科研究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除外),符合《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书写指南》要求。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5万字,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5万字。中文摘要8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为中文摘要的翻译。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        论文送审

1.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硕士论文送审稿。指导教师应在15日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人按照《桂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分表》审查论文质量,明确提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对于特殊学科专业或因论文选题等特殊原因而对评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论文送审前提出回避单位或专家名单(不超过3个)。

(二)评阅意见处理

1.若2名评阅人评定分数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若2名评阅人评定分数均低于60分或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者,则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必须重新撰写论文。

3.若有1名评阅人评定分数低于60分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由校学位办增加1名校外评阅人评阅,评定分数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如评定分数低于60分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论文评阅为不合格,必须重新撰写论文。

4.重新撰写论文至少延长3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评阅、答辩。论文修改的时限最长为1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重新撰写论文再次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如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等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保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其送审按照《桂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必须是单数),其中主席1人,必须由外单位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1人,由教研室(研究室)指定一名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实施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指导教师可以旁听答辩工作,但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须聘请1名研究生本人单位以外的实践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二)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保密学位论文除外)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场。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休会。答辩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以百分制形式给出论文答辩分数,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7.闭会。

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但均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学位申请人员答辩后应及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名单,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造册,学校正式下文,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

学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论文(设计)属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者,或其评审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消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博士申请人资格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一)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课程及必修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学分。

(二)按学校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题、认真完成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论文撰写,提出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推荐和评阅人评审、答辩合格,并按《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规定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学位论文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

(四)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未满者。

第十六条  博士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立论正确;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生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除外),符合《桂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书写指南》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万字,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外文摘要为中文摘要的翻译。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2个月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家3-5人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创新性、立论依据、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凡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预答辩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送审

1.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学位办公室。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请5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人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分表》审查论文质量,明确提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对于特殊学科专业或因论文选题等特殊原因而对评阅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论文送审前提出回避单位或专家名单(不超过3个)。

(二)评阅意见处理

    1.凡学位论文评定分数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凡1名评阅人评定分数为60分以下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或评阅人评阅结论有修改后答辩者,均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3.凡2名以上(含2名)评阅人评定分数为60分以下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且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不得少于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修改或重写后的学位论文必须重新评阅,当重新评定等级均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如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等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保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其送审按照《桂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委员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聘请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二)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保密学位论文除外)。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2.导师介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场。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休会。答辩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参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以百分制形式给出论文答辩分数,并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7.闭会。

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但均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学位申请人本人尚未获得本校本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建议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如学位申请人当场同意改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再次进行投票,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见本细则第十四条。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二条 名誉博士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界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流、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广西区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受理学位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位档案。各学院将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学位办公室将已授予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校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桂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桂理工研201318号)、《桂林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桂理工研20119号)及《桂林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桂理工研200914号)同时废止。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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