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为做好我校2017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管理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周国清
副组长:吕海波
成 员:研究生院分管副院长、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
委 员:研究生导师代表2-3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等
二、参评范围
我校2015级、2016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其中不包括定向、委培、MBA、MTA、MPA、MPAcc在职人员、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不再参评。
三、评选名额及金额
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我校研究生正式学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年度内没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现象,无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无补考、重修,且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前列。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7、按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各学院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根据细则组织本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五、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按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为预防公示期内因有异议而被撤销推荐资格的, 请各学院按照学校分配名额公示之外,增加1-2名替补名单。
因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全校为1名,请学院推荐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聘请专家评审。
(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上报材料
1、研究生个人提交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2)课程成绩表(要求加盖公章);
(3)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学院审核原件并加盖学院公章);
(4)科研成果:论文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首页复印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原件并加盖学院公章,论文统计时间范围由各学院确定)。
(5)其他相关材料。
2、各学院上报材料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电子版发到397441647@qq.com,纸质版经学院院长签名后加盖学院公章。
(2)学院撰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初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评审过程、评审委员会讨论情况及形成意见、公示情况和结果等,报告须加盖学院公章,并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名。
(3)研究生个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六、工作进程
1、9月9日-22日,个人申请及学院初审;
2、9月22日-27日,推荐名单学院内公示 5天;
3、9月28日,各学院报送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至研究生院;
4、9月28日-10月9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内公示5天;
5、10月9日-10月10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人:曾老师 电话:5893215(屏风),8983117(雁山)
研究生院
2017年9月8日